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 (2013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意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各行业、各领域工程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
国家优质工程的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登 记 的企 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均 可 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 工作 由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 定委 员 会 (以下 简 称 审 定委 员 会 )负 责 专业技术审 查并 提出 最 终 推 荐 名 单,中国施 工企 业管理协 会 会 长 办公 会 议审 定,中国施 工企 业管理协 会 颁 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 、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建材等
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 1
烧结机使用面积 180 平方米(含)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 6 米(含)以上,高炉有效容积 1200 立方米(含)以上,转炉公称容量 120 吨(含)以上,电炉公称容量 90 吨(含)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 2
产量 100 万吨/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