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动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2 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六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 1)和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 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 4)
第八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条 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