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21 世纪议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原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为国家两大战略的实施提供综合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科技部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第四条 凡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属于以下几种类型: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及大城市的行政区; 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省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3、已作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实验区开展工作一年以上(时间从省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算起), 已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4、 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5、领导重视,组织完善
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申报函;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后附); 3、《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开展省级实验区工作以来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审批 1、 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