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一类调查) 国家林业 局2 0 0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 1 . 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 . 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 . 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 . 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 . 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调查内容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 . 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 2 .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 . 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 第三条 调查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 第四条 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 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 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