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教人〔2007〕32号关于实施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的通知各镇、街道中小学,直属学校,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意见》(台教人〔2002〕203号)、《关于做好2007年中专及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台教人〔2007〕125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为促进城区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实施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
一、支教对象1、在义务教育阶段,195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建区后(或建街道后)直接分配、录用在街道学校、街道学校间相互调动(包括原1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文件§鸿宇中小学和九鼎中学)的教师,在晋升小学高级、中学高级职务前,必须与支教学校建立联系制度,联系时间为一年,联系期间每学期为联系学校上公开课、观摩课四次及以上,并有详细的原始记录,方可推荐评审
2、在义务教育阶段,凡196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建区后(或建街道后)直接分配、录用在街道学校、街道学校间相互调动的(包括原鸿宇中小学和九鼎中学)教师,在晋升小学高级、中学高级职务前必须到支教学校支教一年
除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建区后(或建街道后)直接分配、录用在街道学校、街道学校间相互调动(包括原鸿宇中小学和九鼎中学)的教师,在晋升中学高级(包括小中高)或参评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前,必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晋升中学高级(包括小中高)教师职务要求具有全职支教经历
3、鼓励其他中小学骨干教师积极参与支教活动
二、派出学校和支教学校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