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诚信经营示范(模范)药店评定标准一、诚信药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店的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与售后服务必须符合GSP标准要求,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截止申报日,提供证书复印件)
2、无销售假劣药品记录
不销售无合法资质的药品和其他医药商品
不为他人以本药店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柜台、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3、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无独立购进药品情形(提供药品配送单据)
4、严格遵守药品购销票据管理的规定
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
5、销售药品应出具合法凭证
相关凭证由计算机(含POS机)系统管理,各项记录可查询追溯
6、严格遵守药品广告发布与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按药品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宣传药品,不做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
8、严格遵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在职在岗
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并持有有效上岗证件
9、严格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明码实价,不虚高定价或低于成本价倾销
10、医保定点药店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医疗保险的法规和政策
11、尊重客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提供药品真实信息,不欺瞒和误导消费者
12、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
在购销活动中遵纪守法,公平交易,严守合同,履行承诺
13、重视承担药店的社会责任
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重视并参与社区安全、环保等各方面的工作,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诚信药店评定1、未达GSP标准要求,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未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被相关监管部门撤销许可或工商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