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07〕15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二○○七年十月十日佛山市南海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改善社会卫生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启动和推进建设健康村(社区)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2—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配备爱国卫生监督员,指导、检查各镇(街道)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镇(街道)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配备爱国卫生检查员,督促、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3—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省条例》的相关规定,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月和清洁月、周、日活动
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爱卫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共同维护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区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把巩固创卫成果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落实《佛山市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城区检查评估实施意见》、《佛山市国家级和省级卫生镇检查评估实施意见》、《佛山市省级卫生村检查评估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并纳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