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卫生部二○○七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