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
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 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 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 第 2 条第 3 款: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 甲卖给乙 10 吨大米,这时的 10 吨大米是种类物, 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 10 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 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 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