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国质检特 [2005]220 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巩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成果,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客观公正, 总局制定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则印发前已经开展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于2005 年 9 月30 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逾期未经确定并由总局统一公布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2 —特种设备行政 许可 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 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 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3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 确定鉴定评审机构。 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 2 个鉴定评审机构。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 10 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 3 名鉴定评审人员;(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 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