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评审标准附件 2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为做好评选工作,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制定本标准
一、参评资格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从事所申报学科(专业)的教龄15 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系列的高级教师职务,且任现职3 年以上(小学高级教师,任现职 5 年以上)
特别优秀的评选对象,可不受资历限制
3、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其中担任校园长的应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思想政治方面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称师表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促进全体学生身心全面协调发展
3、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5、工作出色,任教以来,受到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优先申报
三、教育教学方面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教育界享有较高的声望,具备下列条件: 1、教育教学(教研)实绩
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评为省级“教坛新星”称号或评为市级“学科带头人”(农村学校教师市级“骨干教师” )
教师须担任过班主任(含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工作,在培养优秀班集体、学生思想教育、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等方面成绩显著
校长须兼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以上,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富有特色,业绩突出
教研员须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