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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药品医疗保障实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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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需药品医疗保障实践研究-- 以肺癌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为例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协会摘要:本文以文献归纳与实地调研为研究方法,分析福州地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保障模式,提出特需药品保障不足问题,引出特需用药的基本概念,通过调研不同省份特需药品保障模式和保障效果,分析各模式优势和不足,并就福建省特需药品保障提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关键词 : 基本医疗保险 , 特需药品 , 医疗保障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保障职工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措施,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在实践中由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基本”、“以收定支”的原则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提供有限保障,对重特大疾病--尤其是特需治疗的重特大疾病存在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1] ,部分大病人员因特需药品未纳入保障而因病返贫。当前国内部分省份开展了特需药品保障研究工作,本文通过文献归纳与实地调研,对国内有代表性的特需药品保障模式、保障效果进行梳理,为特需药品纳入医疗保障提供政策参考。一、调查背景1.福州地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保障模式1997 年,福建省厦门市作为全省首批经国务院批准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推行医改时,为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在全国率先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开办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补充医疗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这种模式被誉为“厦门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在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以“集体参保”方式,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来解决。具体操作流程是,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社会化管理、 商业化运作” 的原则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成为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从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无需职工个人再单独交纳,也不增加企业的负担。 1998 年国务院出台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福建省为顺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积极寻找解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有效途径。福建保险业把握时机,不断总结“厦门模式”的经验与教训,自2001 年开始参与到福建各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中,每 3 年为一轮, 现已进入第5 轮(2013 年 -2015年度 ) 承办期,采取混合型合署办公、社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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