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时间:2001年11月26日作者:《历史研究》编辑部来源:学术批评网为了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学术期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文献引证标注方式进行了修订,并将从2002年第1期开始执行
现特此公布其主要内容,敬请作者参照执行
一普通图书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册;④出版者与出版时间;⑤版本;⑥页码
(一)责任者与责任方式1、责任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组织、机构
责任者无法确定时,用“佚名”表示
2、责任方式有多种,如果是撰著,在姓名之后加冒号表示;如果是“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形式,直接跟书名,不空格,不加冒号
如: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顾潮编著《顾颉刚年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3、两个或三个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时,只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如:徐寿凯、施培毅校点《吴汝纶尺牍》,黄山书社,1990年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4、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可放在书名之后
如:严修自订,高凌雯补《严修先生年谱》,齐鲁书社,1990年
施阿兰:《使华记(1893---1897)》,袁传璋、郑永慧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
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谢兴尧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
(二)书名1、书名的副标题应一并标注;如书名较长,再次引证时,可用简称,但须在首次标注时注明
2、书名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放在书名号内,如: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