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号、 图表、 影像、 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根据病历记录形式不同, 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 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 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禁止以非医疗、 教学、 讨论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 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 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法律规范( 试行) 》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法律规范( 试行) 》要求书写病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根据以下顺序排序: 体温单、 医嘱单、 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 术前讨论记录、 手术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手术清点记录、 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术后病程记录、 病重( 病危) 患者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死亡记录、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特别检查( 特别治疗) 同意书、 会诊记录、 病危( 重) 通知书、 病理资料、 辅助检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