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河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团场、处,厂、公司,院、校,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自治区、兵团驻石各单位:现将《石河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石河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其户籍迁入本市,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回国、休学、退学等回户口所在地正常办理的户籍登记
第四条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迁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石河子市公安局是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及年龄、学历、职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
第七条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对不满40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在本市就业且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第八条在本市购买住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一)购房面积在80㎡以上(不含8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二)购房面积在60㎡以上80㎡以下(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
第九条中央、自治区、兵团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