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案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四章陈述、 申辩与听证 第五章审查决定 第六章送达执行 第七章结案 第八章简易程序 第九章归档 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 包括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处罚的组织)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管理适用本标准。 由于部门执法特点的需要, 或国家部委有特别要求的, 能够在符合本标准实体内容的基础上, 增加执法文书种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 法律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立卷和案卷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 推广先进经验, 纠正存在的问题, 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应是案件办理的真实记录, 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应坚持公正原则, 不得排斥或去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第六条法律规范和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应兼顾法律规范执法行为和节约行政资源两个方面。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制度, 并确定管理人员, 促进管理的法律规范化。第二章立案 第八条立案是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的启动程序, 是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提出处罚建议等履行职责活动的依据。在案卷中体现为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立案审批表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 一) 初步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 案件来源, 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 投诉举报、 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 三) 案情记载, 包括涉案的时间、 地点, 行为及涉嫌违反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 四) 执法人员意见、 签名及日期; ( 五) 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及日期; ( 六) 行政机关领导的意见、 签名及日期。 第十条案件来源应当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 举报电话记录、 举报信、 现场检查笔录、 移送材料等。 对举报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第三章调查取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一条证据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包括: 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