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位)委托,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 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 2 项(含 2 项)以上,投资额在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