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进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 ]670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进展改革委、 物价局、 建设厅( 委) :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中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进展,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 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自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 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 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 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约投资, 缩短工期,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 根据节约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