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进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 〕670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进展改革委、 物价局、 建设厅( 委) :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进展, 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自 5 月 1 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 00 七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应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 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 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 浮动幅度为上下 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