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76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 试 行)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 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 83 条规定的情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并有三年以上( 含三年)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应具有药师( 含药师和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大专( 含) 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 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 养护、 工作的人员, 应具有高中或中专( 均含) 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 含)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 药品验收、 养护、 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 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 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专业技术、 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 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 干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