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 黄瑞羊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特别是最近的六、 七年, 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 遇到一系列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非常棘手的问题, 比如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公害、 反垄断以及非讼等等案件。各路方家献计献策, 有主张强化行政机关职能的, 有主张加强代表人诉讼运用的, 有主张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功能的, 有主张团体、 个人公益诉讼的, 等等。可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办法虽然能够却并不能很完善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护, 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法解决。因此, 另一种很有影响的主张, 即民事公诉制度就被提了出来, 检察机关出于其国家最高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因而能够在终极意义上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现状给以根本性的救济。应当说, 民事公诉制度不是新近才提出来的一种制度, 也不是新近才为学者所关注讨论, 而是有其很长久的历史, 有其初具形态的基本理论。中国八十年代以来学者对此项制度就多有论及, 但不可否认的是, 因为没有实践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因而学者的论述很难为立法和司法所接受。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 市场的逐步建立, 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的损及国家、 公共利益的案件, 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才真正为人们所关注,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做出突破, 1997 年 12 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第一起民事公诉案件。此后, 全国各地许多法院也都相继受理了类似的民事公诉案件, 并向纵深进展。本文限于篇幅, 仅从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角度作一粗浅论述。 一、 法律依据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依据问题, 这也是绝大多数反对民事公诉制度学者的主要论据, 那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果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么?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首先,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其性质的规定。中国《宪法》第 129 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 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的本意, 它的监督权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民事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主体的民事活动;二是民事程序活动。因此,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 只要不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必要的时候, 检察机关是能够提起民事公诉的。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