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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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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任尔昕 甘肃政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法人人格/有限责任/人格分离 内容提要: 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进展看,组织(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离是某一组织(团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有限责任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 鼓舞投资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产生、 进展和功能与法人人格制度不同;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在商事公司(企业)领域中的结合,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事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中国立法设计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度方案,已经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 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需要,故应当进行改革。 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法人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因为,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现行民商事立法所确立的中国法人制度,是在改革初期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 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尚未成型的情况下建立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对于一些问题还看得不很清楚, [1]所确立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缺少超前性和覆盖性。近年来,随着民商事主体法律形态多元化和权利能力多样化,《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进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和法人权利能力方面的规定,已经成为阻碍有关民商事主体立法进展的主要因素。 本文拟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入手,探究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和理论联系,分析中国法人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为重新构建中国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提出一种思路。 [2]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 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理论探源 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已经获得了各国立法、 判例和学说的普遍确认,法人的独立人格理论最终导致了各国民商事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普遍接受。可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是否就必定意味着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之间是否存在必定的附随关系。这是一个必须论述清楚的问题,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讲,它已经构成制约中国民商事主体制度进展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一般认为,法人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关法人的术语非常繁多,如:universitas、 corparations、 corpus、 collegia、 sociatas 等。 [3]罗马法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团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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