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概 述一 、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二、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三、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第二节 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一、 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 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第三节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 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二、 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第四节 城市房屋管理一、 城市私房管理二、 城市公房管理本章学习辅导第一节 概 述一 、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 典权等房地产她项权利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房地产权隶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 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 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 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广州、 深圳等少数城市制作、 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二、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 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即产权确认功能、 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一)产权确认功能(二)公示功能(三)管理功能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模式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是指法律给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 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 一是成立要件主义; 二是对抗要件主义。各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 大致有三种模式。 .1.德国法模式2.托伦斯(Robert Torrens)模式3.法国法模式 (二)中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第 9 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使用权。上述规定表明, 无论是”确认所有权”, 还是”确认使用权”, 其前提条件都是”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 亦即都强调以登记为取得物权的成立要件。 (三)登记与公信力德国法模式与托伦斯模式均承认登记的公信力。所谓公信力, 是指在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 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房地产权利不符, 但对信赖记载表征的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