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0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60-10-22【生效日期】1960-10-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1960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化学工业企业的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第三条各化学工厂,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管理计划,在布置、检查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并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竞赛的条件之一。第二章化学工业的布局和建筑结构第四条第四条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第五条第五条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三)试验室、化验室应当单独设置,并与主要车间、锅炉房、变电间、高压线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第六条第六条化学工厂的易燃、易爆车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芦席或草席搭盖;烘房、锅炉房应当单独建筑,建筑材料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第七条第七条设计部门在设计化学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以上各项要求,并应取得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查同意。第八条第八条非化学工厂所办的化工子厂,亦须遵守本条文的规定,厂址一般不得设在母厂厂区或靠近居民住宅。第三章各级行政领导职责第九条第九条厂长职责:(一)领导全厂职工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布置、检查和总结消防工作;(二)制订、修改本单位的各种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结合生产和各项中心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四)组织群众适时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堵塞火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十条第十条科(室)长、车间主任职责:(一)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教育;(二)督促职工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要求工人违章操作,也不得默许工人违章操作;(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搬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一)对本班(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组织新工人生产时,负责交代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上班前、下班时做好生产设备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利用收工会议,对工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评比记载。第四章职工守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操作时应集中思想,准确地掌握仪表和机械运转,不得擅离职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认真学习生产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第五章防火安全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车间应共同遵守下列制度:(一)非该车间人员,严禁随意进入;(二)车间禁止吸烟和使用非生产的明火,因生产需要而使用明火者,应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符合明火作业的安全要求;(三)各车间通道禁止乱堆杂物,保持经常畅通;(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贮存用量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五)车间内的消防设备,应当分工负责,注意维护保养,不得移作它用;(六)新工人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正式或单独参加生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一)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三)对电气、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