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0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60-10-22【生效日期】1960-10-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1960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化学工业企业的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第三条各化学工厂,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管理计划,在布置、检查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并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竞赛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化学工业的布局和建筑结构第四条第四条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
第五条第五条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三)试验室、化验室应当单独设置,并与主要车间、锅炉房、变电间、高压线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第六条化学工厂的易燃、易爆车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芦席或草席搭盖;烘房、锅炉房应当单独建筑,建筑材料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第七条第七条设计部门在设计化学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以上各项要求,并应取得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八条第八条非化学工厂所办的化工子厂,亦须遵守本条文的规定,厂址一般不得设在母厂厂区或靠近居民住宅
第三章各级行政领导职责第九条第九条厂长职责:(一)领导全厂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