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 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 持 以 人 为本、方 便 妇女 儿 童保健服 务 的原则 ,做到功 能完 善 、布 局 合理、流 程科学、安 全卫生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