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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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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 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内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的具体事宜,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四条 委托双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到双方企业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按照以下材料顺序装订,一式五份): 2 (一)《XXXX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食品企业用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企业用附件2;申请书可从河南食品质量安全网qs.haqi.gov.cn下载);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三)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若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也需提供); (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全部法律责任,合同有效期不超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六)委托加工备案企业承诺书(可参考附件3)。 第六条 委托加工食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 59 条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第 90 条规定。 第七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申请书上签署备案意见及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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