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产 委 托 经 营 ( 管 理 ) 试 行 办 法 ( 送 审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 集 团 公 司 的 资 产 委 托 经 营 和 管 理 , 建 立 健全 资 产 委 托 经 营 和 管 理 体 系 , 进 一 步 明 确 资 产 委 托 经 营 和 管理 过 程 中 的 责 、 权 、 利 关 系 , 规 范 资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行 为 , 提高 资 产 运 营 效 率 , 促 进 企 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 实 现 集 团 公 司 资产 保 值 增 值 , 依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集 团 公司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集 团 公 司 按 照 “权 责 明 晰化、 资 产 集 约化、 管 理规 范 化、 使用市场化”的 原则,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委 托 运 营 和 管理 机制 。 第三条 本 办 法 适用集 团 公 司 权 属土地、 房产 等不动产 及其附属或关 联资 产 的 委 托 经 营 和 管 理 。 根据 资 产 形成来源不同, 可分为 自有 经 营 性不动产 和 城建 项目附属不动产 两大类,其中 : ( 一 ) 自有 经 营 性不动产 , 是指集 团 公 司 利 用企 业 自身经 营 发 展 形成的 资 金、 债权 等资 产 购置形成的 土地、 房产 等不动产 及其附属关 联资 产 , 或是市政府及相 关 管 理 部门以出资 、 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 团 公 司 , 并明 确 集 团 公 司 可用于企 业 自身经 营 发 展 的 土地、 房产 等不动产 及其附属关 联资 产 ; ( 二 ) 城 建 项 目 附 属 不 动 产 , 是 指 集 团 公 司 在 承 建 政 府投 资 项 目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需 自 主 经 营 管 理 土 地 、房产 等不 动 产 ,以及因征拆、建 设等原因形 成 的 未随项 目 建 成 部分移交的 土地 、房产 等剩余不 动 产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 产 委托经 营 和管 理 , 包括授权经 营 、委托代管 以及租赁经 营 三种形 式: ( 一) 授权经 营 , 是 指 集 团 公 司 将资 产 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 营 , 收取经 营 收入或是 收益, 并根据资 产 运营 情况支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