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扩张与限制 何丽新* 目 次 一、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内涵与基础 二、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扩张 三、对意思自治过度扩张的必要限制 一、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内涵与基础 在婚姻法领域,由于受到人生命自然规律的限制和后天因素的制约,存在天然的不平等,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所以较少地给予个人意思自由,而更多地受公共秩序的支配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或身份统治关系逐渐消失,并由日益增长的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所取代
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第一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提出著名的法律文明成长的公式: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契约的观念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民法之基础,契约自由成为灵魂,契约作为个人之间的自由合意,而自由合意就是意思自治,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是意思自治确立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契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要利用它,依靠它,正由于有了明示或默示的、宣告或意会的契约,才产生了所有的权利、所有的义务和所有的法律
[1]而人类婚姻制度史表明,婚姻制度不是永恒不变的,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婚姻制度变革与社会发展变化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可以说婚姻制度变革是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标示
[2]婚姻领域随着契约化的扩张亦成为契约关系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进入个体自觉的理性时代,人性得到较为充分的释放,个体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生活
意思自治作为法哲学的理论,就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从民法角度,“意思”表征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愿,“自治”是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意思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够协商解决时才加以干预
[3]意思自治的主旨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每一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