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川公交发〔2012〕10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运输局(委)运管处(局):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提高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2〕59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复查和培训报考能力评估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无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第236号令)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对本地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核定其培训能力,并将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及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抄送给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进行备案,并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培训机构核定的培训能力确定其学员报考人数的上限标准
(一)驾驶培训机构自查培训能力
7月底前,各驾驶培训机构要对拥有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每辆教练车的学员数等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及在训学员数登记表》(见附件1)、《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场地登记表》(见附件2)、《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登记表》(见附件3),并报送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