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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和考试质量-省厅两局发文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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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川公交发〔2012〕10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运输局(委)运管处(局):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提高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2〕59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复查和培训报考能力评估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无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第236号令)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对本地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核定其培训能力,并将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及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抄送给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进行备案,并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培训机构核定的培训能力确定其学员报考人数的上限标准。(一)驾驶培训机构自查培训能力。7月底前,各驾驶培训机构要对拥有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每辆教练车的学员数等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及在训学员数登记表》(见附件1)、《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场地登记表》(见附件2)、《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登记表》(见附件3),并报送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二)培训考试能力审核评估。10月底前,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驾驶培训机构报送的自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其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的教练场地、教练员等情况,对驾驶培训机构配备的教练车数进行核定。教练车数的核定标准为:以单块教练场地的实际训练区域面积计算。小型汽车核定标准:50亩以下的,按1.2辆车/亩计算;50无至100亩的,按1.5辆车/亩计算;100亩以上的,按2辆车/亩计算。大中型汽车按以上标准的0.7倍计算。如果一个驾驶培训机构有多块教练场地,分别按以上标准计算后累计。一、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配备的理论教练员应分别不少于5人、3人、1人;操作教练员应按每种车型教练车总数不少于1:1.1的比例配备。驾驶培训机构应按规定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教练员被多家驾驶培训机构聘用的,只能选择一家,并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对已申领教练车号牌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或未安装学时计时仪的车辆,一律不得计入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教练车数核定后,再核定每车每月的培训和报考学员数。大型客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不超过8人、大型货车按不超过7人、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按不超过6人的标准能力,核定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凡教练车数少于教练员数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按教练车数计算。凡教练员数少于教练车数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按教练员数计算。教练车停驶或教练员轮休的,按实际训练教练车数和在岗教练员数计算。11月底前,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地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的审核评估情况汇总,填写《驾驶培训机构汽车驾驶培训能力评估表》(见附件4)和《驾驶培训机构多余教练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评估无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结合驾驶培训机构在校学员数、学员考试积压情况、考试合格率等,确定其受理考试人数上限数标准。学员考试积压问题解决后,核定的每车每月考试人数上限标准不得超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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