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报告制度2 XXX 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监事会
第三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XXX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或本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
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核实,并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上报工作报告不必通过理(董)事会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半年报告于7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提交
第七条监事会除根据章程规定,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外,还应向自治区联社报送3 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包括:(一)对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监事会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内容除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内容外,还应包括:(一)资金运营、财务会计、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和重大人事变动等基本情况;(二)对理(董)事会决策及执行、股东权益维护、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发表具体监督意见;(三)信贷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四)对理(董)事会、经营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提出建议;(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损失须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