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进展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及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