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 (1987 年 2 月 21 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 根据 1993 年 12 月 29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4 年 10 月 23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 年 7 月 31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根据面对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它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后上岗的原则,根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