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军品出口许可立项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军品出口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军品出口许可子项名称:立项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8013-2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四、受理机构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
五、决定机构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各军工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指定和认可的其他部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符合国家有关军品出口政策法规和所承担或者承诺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军事安全,保守武器装备关键技术秘密,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侵犯外方知识产权,立项军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研制生产,并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型军贸产品出口立项的请示原件科工局2份纸质随附《军贸产品出口立项综合论证报告》体制外军品报科工局,同时抄送总装及相关军兵种,体制内军品报总装,同时抄送科工局和相关军兵种
申请材料示范样本请参考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总装综合计划部装备军援军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品出口立项综合论证工作事》(装计合出〔2011〕142号,秘密)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
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
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军贸与外事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一般程序:◆军队装备体制外的军贸产品立项,由科工局商总装审批,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