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大金劳人仲案字[2012]第567号申请人:姜元龙,男,1978年6月生,汉族,现住大连开发区21号小区杏花里38号楼1-6-3号
被申请人:大连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郝峰街
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宋兆巍,均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申请人因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自2001年10月18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分别与2002年1月28日、2004年11月25日、2011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工资每月1600元,该工资额不包括加班费及补贴费等
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度
自2001年3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开始工作,申请人一直认真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
从2009年5月开始,被申请人开始出现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其中包括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累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08元
申请人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支付,共计3875元
除此之外,申请人于2007年6月起至2011年10月止的加班差额8889元,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支付的加班费85730元,被申请人都没有向申请人支付
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辞职书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人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及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无奈,只好依法提起仲裁解决
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09年5月,6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