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篇法规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法律规范>( JTJ211-99) 局部修订( 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 的通知》( 发布日期: 12 月17 日 实施日期: 3 月 1 日) 修订《海港总平面设计法律规范》( JTJ 211-99) (交通部发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 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 保护环境, 合理利用资源, 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进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 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 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 规模及船型, 根据深水深用的原则, 合理利用海岸资源, 适当留有进展余地, 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 避开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进展规划为基础, 合理利用自然条件、 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 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开相互干扰, 也应相对集中, 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 浪、 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 定位标志等因素, 可按表 4.2.3 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表 4.2.3 ( 略) 注: ① 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 当船舶进出频繁时, 经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证可单独设置; ② L 为设计船长( m) 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 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 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 自航为 3 倍设计船长; 拖船协助作业为 2 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 应按表 4.3.3 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 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 表 4.3.3( 略) 注: ① 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 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 为便于同铁路、 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 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 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