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1
先行登记保存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需要检验的, 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 应当及时采取查封、 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 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