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第 1
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特制定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 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2
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2 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 3
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