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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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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 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 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 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 2.0.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 3.1.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 3.1.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 3.1.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 3.1.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 3.1.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 3.1.6 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 3.1.7 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 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 表 3.1.7 规定。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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