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 则,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 ( 释放源 ) ,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 闪点 28℃至 45℃) 、乙B(闪点>45℃至<60℃) 两小类。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 闪点 60℃至 120℃) 、 丙 B( 闪点>120℃) 两小类, 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 ) 、甲 B(除甲 A 类以外, 闪点<28℃) 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 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 ) 、甲 B(除甲 A 类以外,闪点 <28℃) 两小类。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 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 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1. 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 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 乙烷、 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