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评析第一章 养老保险制度一、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档案如何衔接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的规定,劳动力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⑴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⑵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⑶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息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日算起
对至 1996 年 1 月 1 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
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⑵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台账,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账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
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