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 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 号)规定:(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免征营业税。(六)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 “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 (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 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 网络本专科、 研究生 (博士、硕士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