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能够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