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中10大常见法律误区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
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案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遂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