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96 号《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 11 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 1 月 1 日起施行。省 长 刘伟平 11 月 22 日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 11 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法律规范水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水文设 施 与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的 保 护 等 活 动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大水 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入 ,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怀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做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 文 机 构 ( 以 下 称 省 水 文 机 构 )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工 作 。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 水 文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接 受 当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文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水文事业进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全 省 水 文 站 网 建 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