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篇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电话(上海劳动局、上海社保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630818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12333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松江镇人民北路90号1层113室电话021-57814194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友谊支路79号3楼东面电话021-56105060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28号电话021-59534035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3室电话021-58022763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78号电话021-59628482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241号电话021-62313636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路200号电话021-69717184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10楼电话021-65410724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曲阳路191号电话021-65074111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275号电话021-57311162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柳营路291号电话021-56907435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科技路63号电话021-57420121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车站后路10号电话021-63165287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100号电话021-63310335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虹桥路432号电话021-64077766【篇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二七年七月十一日【篇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技发(2001)32号关于颁发《电子商务员(师)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主管局.控般(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提升劳动者素质,我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电子商务师职业标准>作了提升,即推行1+x内容(1表示原职业标准中的内容,x表示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增如和调整的内容)、在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市<电子商务师职业标准>,业已审定,现颁发试行。附件:《电子商务师职业标准(试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5月17日电子商务员(师)职业标准(试行)一、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电子商务员(师)1.2职业定义通过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或结构化商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