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劳动保障网【篇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人社发
17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46号)和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
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备案号为沈政法备字
第32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1-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12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2013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