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 DL 440—91 评定及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09-16批准 1992-05-01实施 1 总则 1.1 为加强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的安全监察, 保证安全运行, 延长使用寿命, 保 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 规 程 仅 适 用 于 火 力 发 电 用 锅 炉 出 口 过 热 蒸 汽 压 力 等 于 或 大 于3.82MPa(表 压)的在役锅炉汽包。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可参照执 行。 1.3 火力发电厂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 安全性评定及修复处理等工作必须遵守本 规程。 1.4 火力发电厂用锅炉汽包的设计、 制造、 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条 件和规程的规定。 2 检验 2.1 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分定期检验和非定期检验。一般应根据电力生产的特 点, 结合机组的大、 小修进行。 2.2 在役锅炉汽包定期检验的种类和时间间隔规定如下: 2.2.1 外部检验: 每年不少于一次, 结合安全检查或计划小修进行。 2.2.2 内部检验: 投产运行5万h后进行第一次检验, 以后每2~3年检验一次, 结合计划大修进行, 其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 2.2.3 超压试验: 一般每6年一次, 根据设备的具体技术状况, 经省(自治区、 直 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部门的同意, 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的间隔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时间。 超压试验应结合计划大修进行, 可作为大修中的一个特别项目列入。 2.3 除定期检验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该进行内、 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 2.3.1 汽包停用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2.3.2 发生有可能影响汽包强度的事件(如地震、 基础变化等)时。 2.3.3 对汽包进行重大修复处理时。 2.3.4 根据运行情况对汽包的安全性发生怀疑时。 2.4 汽包外部检验的内容包括: 2.4.1 汽包的保温层应完好。 2.4.2 汽包有无明显的残余变形或渗漏迹象, 假如有则应查明原因。 2.4.3 安全阀、 压力表、 温度表、 水位表及保护装置应符合 SD167—85《电力 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5 汽包内部检验的内容包括: 2.5.1 汽包大口径集中下降管座角焊缝, 人孔加强圈焊缝, 纵、 环焊缝, 封头过 渡区及其它接管座角焊缝, 应该用10倍放大镜对内表面进行宏观检查, 或进行磁 粉探伤检验, 检验的数量应不少于同种焊缝长度的50%。假如检查发现有焊接 裂纹, 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