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与青年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鼓舞水利科技创新, 调动广阔科技人员投身科技的积极性和制造性, 推动长江水利事业的进展, 设立长江水利委员会( 以下简称长江委) 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科技奖) 和青年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青年科技奖) 。为了做好科技奖励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有关科技奖励政策, 结合长江委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应贯彻”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制造”的方针, 加快”长江水利委员会治江高级人才计划”的实施。鼓舞委内科技资源高效配置、 自主创新、 联合攻关, 促进科学讨论和技术开发, 推动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 第三条 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申报、 推举、 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及宁缺勿滥的原则。第四条 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每年奖励一次。科技奖常设一等、 二等、 三等奖三个等次, 奖励对象为在科技进步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委属单位和个人。对具有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或技术制造、 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 二等奖两个等次, 授奖对象为年龄 35周岁( 以当年报奖时间为限) 以下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内青年职工(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年龄放宽至 40 周岁) 。第五条 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六条 长江委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是科技奖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年科技奖的最高评定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制定、 修订奖励办法, 组建评审委员会, 审定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奖励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奖励办) , 设在长江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 以下简称国科局) , 负责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组织申报、 接受推举、 形式审查、 组织评审、 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 1 人, 由长江委主任担任; 副主任 1 人, 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委领导担任; 秘书长 1 人, 由国科局局长担任; 委员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