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门窗安装工程: 施工企业不同纳税不一样樊剑英 某门窗安装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合同约定,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 门窗由安装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 合同总价款为 600 万元, 其中门窗价款为 350 万元、 安装费为 250 万元, 实际发生成本 500 万元。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应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工程, 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采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缴纳营业税。因此, 应根据合同总价款 600 万元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600×3%=18( 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 万元, 下同) : 借: 工程施工 500 贷: 应付账款( 等) 500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工程结算 6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 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应纳增值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假如该案例中是由商业企业外购门窗, 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其它条件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 是商业企业销售门窗给房地产企业, 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缴纳增值税。因此, 应根据合同总价款 600 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1+17%) ×17%=87.18( 万元) 。假如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处理, 则会计处理可能为: 借: 工程施工 500 贷: 应付账款( 等) 500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工程结算 6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