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业生产 (一)工业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 (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它是以实物单位计算的产品产量。实物单位是指符合产品自然性能和外部特征的计算单位,如:滚动轴承以“套”表示,轴承锻件、车加工件以“件”表示,钢球、滚子(滚针)以“粒”、“支”表示,保持架以“组”表示,密封圈(盖)以“件”表示,仪器、仪表、机床以“台”表示,汽车以“辆”表示等。有些产品用一种实物单位不能充分表明其产量时,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实物单位表示,如:交流电动机以“台/千瓦”表示,工业锅炉以“台/蒸吨”表示等。工业产品实物量是最直接最基本的工业生产指标,也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统计核算的基础。 1.工业产品产量包括的范围 (1)工业企业 (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3)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5)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6)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2.工业产品产量不应包括的范围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钢材的切头、切尾。机械加工的切屑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等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4)企业外购的产品未经主要生产工序加工,不改变来料的外形与性能,只进行简单加工作业的,如铜杆拉细、钢材进行热处理和酸洗等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5)为检验产品质量,用作破坏性试验的本厂产品,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6)由委托工业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