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知识点: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的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1.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 (2)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 (3)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4)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5)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2.反担保 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举例】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丙公司为担保人。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甲公司的房产作出反担保。假如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甲公司房产的拍卖所得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反担保人是债务人自己。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3)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般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续表上 市 公司 对 外提...